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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回访”双措并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西法在线 宜昌西陵法院
2024-08-28

西陵法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创新涉企案件回访机制。对涉企案件坚持效率和效果并重,不断压缩涉企案件办理时间,立足个案,进一步通过回访保证涉企案件质量,督促案件履行实效,实质性化解涉企案件纠纷。


6月15日,承办法官就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电话回访,询问案件调解后双方履行情况。



某装饰公司


 我相信某企业管理公司会按约履行,所以没有再催促。

某企业管理公司


正在积极准备,尽力按期履行。



基本案情


被告宜昌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1月成立,租用三峡企业总部某写字楼门面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咨询、广告制作发布等。该企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向原告某装饰公司订购了家具及软装,某装饰公司按约送货到某企业管理公司并于2021年8月21日安装结束,合同约定家具及软装价款折后合计193000元。但某企业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仅支付合同款116500元。经双方对账确认,某企业管理公司至今尚欠某装饰公司76500 元未付。某装饰公司多次催要合同款未果后,起诉到法院,主张合同余款76500元及资金占用费、对某企业管理公司经营场所拍卖变卖款等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考虑到双方均是企业,为确保企业不因涉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同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外和解。

某装饰公司


 合同余款76500元实在拖欠时间太久了,要立即支付并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并优先受偿。

某企业管理公司


我们公司从成立就遇到疫情,经营实在困难,能挪出来支付的款都付完了。希望给付宽限期支付余款。




承办法官



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场所系租用,仅有使用权,某装饰公司难以在装饰价款76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本案不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某装饰公司可以就案涉合同的家居、软装等可移动、可拆分,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部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某企业管理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前付清余款并承担清偿前的资金占用费;某装饰公司对某企业经营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部分在装饰装修款项76500元及相应利息内对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32天。法官细心捕捉当事人诉求的关键部分,从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出发,从专业角度分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确定调解方案并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投稿:审管办 周芳

编辑:蒋佳辰(实习) 

责编:唐娟  审核: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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